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08 点击量:1395
一、补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要求)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份证,武汉市残联核发的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3、已参加省直或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个人缴费20%)。
4、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
5、在集中申报期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
1、我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按月份核算),其中: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了一项,则只按参保险种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
2、在申报享受补贴期内,已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领取了我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剩余20%部分由残联部门给予补贴(按月份核算)。
3、从2018年元月起按新的补贴标准发放。
三、申报材料
1、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页、相片页、基本情况页和批准机关页,拟留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拟退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拟留件)。
3、身份证原件(拟退件)和复印件一份(正、反面,拟留件)。
4、每次集中申报时必须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表》;(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直的残疾人需提供《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对象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大队、村委会)申请,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贴方式
1、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补贴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申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按月计算,累计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60个月(即5年,含)。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者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实行集中申报,动态管理。每年3月(申报上年度7-12月社保补贴)和九月(申报当年度1-6月社保补贴)为集中申报期,在集中申报期内,本人未申报的,不享受当期社保补贴。
4、在集中申报期前6个月内,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以残疾人证批准机关签发月为补贴起始月。
5、凡享受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残疾人证注销、停止灵活就业个人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或死亡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