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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5-27    点击量:686

一、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场退休农工、企工可以申报奖励扶助;对于其他不符合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民,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已领取计划生育家庭3500奖励的,2016年暂时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从2016年开始,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的,同时符合国家确定的“奖扶”基本条件的,可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标准:

 

  申报人每月享受120元扶助金,一年共144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二、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扶助对象年龄要求: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

 

  3、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三、扶助标准(武汉市2016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申报人每月可获得560元扶助金,一年672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2、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申报人每年年底时可获得每月400月元扶助金,一年480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三、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的政策

 

  基本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四、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优录政策

 

  基本条件:

 

  (1)父母及其考生均为本区农业户口 ;父母及考生均为农业户口的流入人口中取得我市学籍的独女或双女结扎户考生也可在现居住地申报。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双女结扎户的女生。

 

  五、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具有干部身份的退休人员。

 

  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对象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退休时一次性奖励 3500 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1. 国有和街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女方年满 50 周岁、男方年满 60

 

  周岁。

 

  2. 具有东西湖区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无业居民、工商个体户、私营企业等独生子女家

 

  庭父母,女方年满 50 周岁、男方年满 60 周岁。

 

  六、农村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一次性奖励

 

  1、具备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属本市农业户口;

 

  ②女方年龄49周岁以内;

 

  ③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女孩并采取了输卵(精)管结扎避孕节育。

 

  ④结扎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后的对象,之前实施结扎的对象不享受该项奖励。

 

  2、享受奖励标准:享受一次性绝育奖励3000元

 

  七、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

 

  1、发放标准:根据2016年1月修订的最新《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收回及终止: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有关优待,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东西湖区计划生育三项奖励扶助新政策

 

  1、计划生育新农合奖励补贴

 

  ⑴享受对象及标准:父母及其子女均为本区农业户口,已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的独生女及其父母;政策内绝育双女户家庭的父母及双女。按照“谁办理、谁报销”的原则,由办事处计生办每年底在合作医疗报销金额的基础上,予以10%的补贴。

 

  ⑵受益时间及时限: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家庭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后次年开始享受。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受益期间若再生育子女,除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外,还将追缴此前已享受的奖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其女婚嫁后,次年停止享受。但其父母和未嫁女继续享受。

 

  2、高中阶段女孩及低保计生家庭货币补贴

 

  ⑴享受对象及标准:父母及其女孩(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在区内吴家山中学和吴家山第四中学(不含职校和其他私立学校)学习且有学籍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的独生女、政策内绝育双女户家庭的女孩(不含曾经有违法生育行为家庭的女孩)以及低保计生家庭独生子。(不含复读生),在参加高中阶段学习时(不含复读生)每年凭学校缴收的学杂费收据实行货币补贴(实报但不超过1000元标准)。

 

  ⑵受益时间及时限:东办文[2012]7号文下发之日起,凡当年符合条件的女孩及低保户独生子,可在秋季开学时凭相关证件和学校缴费收据申报。高中学习阶段结束即不再享受该项政策。该项优惠政策每年秋季开学时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受益期间若再生育子女,除停止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外,还将退回此前已享受的货币补贴。

 

  3、新农保奖励政策衔接性补贴

 

  一、享受政策性补贴对象具备的条件:

 

  ⑴符合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农业人口参保范围的对象;

 

  ⑵1988年3月1日前生育的,按《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1979]140号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执行。1988年3月1日后生育的,符合《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

 

  ①现存一个子女;

 

  ②两个女孩;

 

  ③子女伤残;

 

  ④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⑤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系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以上的对象。

 

  二、政策性补贴的标准和范围:

 

  ⑴农村人口中独生子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在月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40元的补贴;

 

  ⑵农村人口中独生女家庭的夫妻和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在月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60元的补贴;

 

  ⑶农村人口中节育并发症三级以上的对象,每人每月在月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200、300元的补贴

 

  ⑷农业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的夫妻和农业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在月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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