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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04    点击量:1057

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标准

、条件:(政策依据:人口厅发[2006]122号文件精神)

1、申报人为农业户口;(2012年开始实行半边户纳入奖励扶助)。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收养子女的;

5、年满60周岁;

、标准:每人每月享受120元,一年1440元奖扶金。

、申报单位:户籍地

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6个方面)

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是属于我区范围内且属农业户口,户籍地申报

2、申报人必须是农垦企业退休,且领取的是农垦企业养老金。

3、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界定。申请人的配偶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死亡。

4、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5、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号令)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6、关于现存子女数量的计算:

本人及其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另一方抚养的)和合法收养子女。

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该夫妇现存子女数。

收养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前,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解除收养关系的,仍应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该夫妻现子女数。

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重新进行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被拐卖解救回家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

①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含妊娠分娩胎儿。但该胎儿没有生命体征)的;

③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